关于印发《延安大学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延安大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大学
2013年5月8日
延安大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根据《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延安大学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的实施细则》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我校现已配备到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务活动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车辆使用范围包括:学校领导及离退休校级领导公务活动,各学院、各单位师生员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活动,对外接待活动,警务执法活动。
第四条 严格实行车辆管理一把手负责制。车辆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统筹安排、调节使用”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配备专职司机,防止失管失控。校领导公务用车由校长办公室管理调派,各部门公务用车由车辆所属单位管理,大轿车及部分服务性车辆由后勤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在延安市区以外办理公务,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安排公务车辆的,须报车辆管理单位同意,第一责任人审批。凡经批准出市区的车辆,用车人员不得自行驾驶车辆,用车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指挥驾驶员改变出行任务及行驶路线,确需改变路线的,需经车辆管理单位审批同意。
第六条车辆管理单位要执行公务用车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建立公车使用台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第七条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用公款报销用于私人活动的车辆费用;除特种和值班车辆以外,其它公务车辆在节假日期间一律在指定地点封存停驶。
第八条要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保养审批、验收制度,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定点加油。未经批准,擅自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地点维修、加油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九条车辆管理单位要建立车辆登记档案,对每台车的行车公里、保养时间、油料台账及维修项目等情况及时记录、逐项登记,随时掌握单车情况,以备核查。
第十条 严禁弄虚作假,对于虚报维修费、油料费、材料费等车辆费用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培训。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况,确保安全行车。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凡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一律停职或免职。
第十二条 实行公车损坏报告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公车,造成车辆损坏、丢失或者发生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及时如实向单位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车辆检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严防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车辆失窃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经济赔偿外,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经学校同意配备公务车辆的部门、学院,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细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费用自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车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将本办法、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细则及车辆年度行驶里程、油耗、综合管理费用等列入本单位信息公开内容,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一般问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所配备公务车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