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2014-05-15 11: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省属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党委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其基本原则是: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第四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第一负责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学校党政副职对正职负责。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委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行政工作。书记和校长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副职要在正职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章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校党委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树人,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干部的任免、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核和监督;学校安全、稳定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校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党委讨论审定学校行政重大问题时,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应列席会议。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制定校、院干部工作规划,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制定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基层党建一级抓一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和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立校院党政领导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第八条校党委要加强对学院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学科专业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拟订学校章程,经教代会审议、党委讨论通过,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党委会  

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党代会决议,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一)议事范围  

讨论决定的事项:  

1.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定位等重大问题。  

2.贯彻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3.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  

4.学校党政机构设置、撤销,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以及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党委重要会议的报告、党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纪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群众团体组织报请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统战和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违纪案件的处理。  

7.研究决定学校事业发展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党政工作要点。  

8.研究决定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联合办学、重大项目投资事项。  

9.研究决定年度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计划。  

10.研究决定党委系统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称号人员的推荐。  

讨论审定校长办公会提交的事项:  

1.学校发展建设规划、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人事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政策性、全局性重大问题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2.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财政资金单项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开支项目。基本建设项目20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及项目变更。  

3.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领导小组等专门工作机构组成人员。  

4.行政系统校级先进模范称号的授予和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称号人员的推荐。  

5.由校长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二)会议制度  

1.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协助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或委托其他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非中共党员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3.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三)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书记、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校长根据校长办公会拟定事项提出议题;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交党委办公室,涉及行政工作需要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副校长送校长审阅后提交。党委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并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初审;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对议题进行复审,复审后送党委书记审定;议题经党委书记征求校长意见后最终确定。党委会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不搞临时动议。  

2.会议议题确定后,除通报事项外,应由主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一般要求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议题结论或方案的政策依据,以及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或方案。与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议题须在会议3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的议题,有关书面材料要在一周前发至参会人员处,以便充分讨论;党委会成员对送达的议题材料要进行认真阅读审核,有不同或修改意见应书面提出。  

3.议定议题时,先由主持人简单说明议题内容后,指定主管校领导或列席人员对议题进行说明和汇报。汇报结束后,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认真讨论意见基本一致后,由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对一时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4.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上会前主办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5.需要通过表决决定的议题,必须经过表决形成决议。会议进行表决时,表决同一问题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6.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决议形成执行时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7.会议议定的需要保密的议题,在决议形成前,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四)决议形成与贯彻  

1.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委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起草会议决议文件。会议纪要和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会议文件,经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2.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党委办公室要及时对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进行汇报。  

3.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妥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决议内容做重大调整或变更时,经书记同意后,应提交党委会重新议定。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办公会议。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一)议事范围  

研究决定的事项:  

1.贯彻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的具体方案和落实措施。  

2.根据党委重大决策或决定,制定具体的落实计划和实施办法。  

3.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管理与改革、科研管理与组织、对外合作与产业等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各类人员引进、调入、岗位系列转换、副高以上职称及博士以上学历人员调出等日常性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5.学校招生计划、就业、学生学籍管理、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先进评选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6.预算外财政资金30万(含30万)—200万(含200万)元的支出;30万元以下的开支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商分管领导、总会计师确定。  

7.学校国内外合作交流方面的重要问题。  

8.因学术交流出国(境)计划的审批。  

9.学校行政管理方面的各类规章制度建设。  

10.职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和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拟订的事项:  

1.学校发展建设规划、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草案。  

2.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基建、修缮和设备购置计划草案,预算外财政资金200万元以上的支出,基本建设项目200万元以内的预算调整和项目变更。  

3. 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联合办学、重大项目投资事项。  

(二)会议制度  

1.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由协助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或委托其他副校长主持。校长、副书记、副校长、总会计师、校办主任出席会议,监察处长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根据讨论议题需要,由校长确定。  

(三)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校长、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交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并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初审,初审后报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审定;议题经校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最终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对不属于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由校长办公室转呈分管副校长研究解决。校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2.会议议题确定后,由主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除通报情况外,一般要求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文字简明扼要。  

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和作用,经过的程序,可行性论证结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及各种方案的利弊对比,必要时需列出资料提纲,注明汇报人及汇报所需时间。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要有数据分析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议题须在会议3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的议题,有关书面材料要在一周前发至参会人员处,以便充分讨论;校长办公会成员对送达的议题材料要进行认真阅读审核,有不同或修改意见应书面提出。  

3.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上会前主办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4.对确定的议题,一般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校长办公会作综合汇报。会议决定在经出席会议人员充分讨论、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做出决定。  

5.校长办公会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其纪律责任。  

6. 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  

(四)决定形成与贯彻  

1.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定由校长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根据需要起草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和其他正式决议文件,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由校长或副校长签发。  

2.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由监察处负责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校长。  

3、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由有关校领导提出,校长同意后提交下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是党委书记、副书记集体研究党务日常工作的会议。书记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有必要可请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列席。听取有关问题汇报时,党委有关部门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有:  

1.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  

2.研究提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3.听取党委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4.交流学校日常党务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校长专题会  

(一)校长专题会是由校长授权、副校长主持研究其所分管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校长专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解决分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校长专题会由副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有必要可请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校长专题会议事范围主要有:  

1.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  

2.研究解决分管部门提出的工作问题;研究提出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3.听取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  

4.交流分管日常行政工作情况。  

第五章重大问题及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须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  

(一)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学科建设、专业培养方案,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学校党政机构及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三)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重要资产、校办产业的管理。  

(四)校内外的重大合作办学项目。  

(五)需要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凡涉及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召开党委会,根据党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被确定为会议议题的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党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有重大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三)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党委会的决定,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确定。  

(四)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五)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六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校党委应加强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自查,每年需自查一次,自查情况形成报告,经党委会审议后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教工委。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年要采用党委扩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纪委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纪律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党委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规定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委、监察处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调查(检查)和执纪监察,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切实做好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领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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