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14-06-09 10:5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和《延安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延大党办发[20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延安大学在学校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延安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学院。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各学院、各单位具体实施,纪委、工会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延安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两办,两办秘书科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学院、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完成其他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各学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秘书)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延安大学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延安大学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延安大学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延安大学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党委办公室机要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延安大学网站及各学院、各单位网站;
  (二)学校校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开栏等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各学院、各单位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本学院、本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须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机要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学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机要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延安大学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本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九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学院层面的申请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延安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指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监察处和校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两办、监察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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