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安大学
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延安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大学
2013年5月8日
延安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根据《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延安大学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的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上级部门、兄弟院校、新老校友等来我校出席会议、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
第三条公务接待要本着利于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和对口接待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确定相关事宜。
第二章接待程序
第四条学校公务接待应统筹管理,学校层面的接待工作统一由校长办公室管理,接待办具体实施;学校的外宾由国际处具体负责接待;各院系、各单位的接待由各院系、各部门自行负责,费用自理,无特殊情况学校不予安排。各部门、各学院公务接待一般不请分管校领导出席。
第五条学校公务接待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进行,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延安大学接待审批单》,报校长办公室主任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校长办公室根据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办按审批标准具体执行。接待办对每次公务接待来宾的姓名、职务、单位及接待费用等要进行登记。
第六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正常程序审批的接待活动,须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并经同意后接待办方可执行,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接待的经办人补办审批手续。未经校长办公室主任或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公务接待,接待办一律不予安排。
第七条学校公务接待完成后,接待办按照领导签批的接待内容对接待经办人提交的有关票据逐一进行审核,经校长办公室主任或主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报销,凡超出接待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八条接待来宾一律不到高速路口、机场、车站迎送,不悬挂欢迎标语横幅(含电子屏幕),不搞领导班子集体接待。学校只安排有直接工作关系的学校领导或部门领导陪同,一般在定点饭店安排来宾住宿和用餐。不在来宾房间内摆放鲜花,不额外配发生活用品。不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严格控制纪念品、土特产购买赠送范围。
第九条接待对象确需安排住宿时,由接待办负责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学校不承担来访者住宿费用。
第十条接待对象需要用餐时,一般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午餐一律不上烟酒,晚餐确需用酒的,接待酒水以当地产品为主,费用开支原则上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按照中省相关规定的宴请标准只安排到达或离去一餐。宴请对象包括:来学校检查、指导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来学校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合作的各有关单位领导。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为与宴请对象有直接工作关系的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车辆时,由接待办负责安排学校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车辆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学校不承担来访者车辆运行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室应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接待经费的支出,接待费开支使用情况定期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接待经费管理规定及有关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