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修订)
2014-05-20 17:21  

 

 

为了提高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充分认识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性,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我校研究生的类型结构,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面向社会、需求导向,分类指导、协同发展,注重应用、强化实践大力发展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着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不断提高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采取学校、培养单位两级管理,以培养单位为主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培养方案  

第三条培养目标:培养能够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对培养质量进行监控的主要依据。其制定原则是:  

1.应根据国家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制定。  

2.应遵循研究生培养的规律,把握行业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体现与相关行业职业资质的有机统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  

3.应体现复合性、实践性、应用性和职业性,突出专业知识和专业应用能力培养,有利于增强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  

4.应体现学科专业培养研究生的基本要求,对培养流程的各个环节提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制定和修订,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学科专业简介、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习方式、学制、学习年限、学分等内容以及课程、专业实践、科研与学位论文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培养方案学分要求:公共课程为外国语及政治,每门不低于2个学分;专业实践不低于8个学分(在职学习学生不低于2个学分),总学分不低于34个学分(其中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总学分不低于36个学分)。对学分的规定,应不低于国家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有关要求。  

第三章培养方式及培养流程  

第七条培养采取导师组制,导师组由2名或2名以上的导师组成,其中要明确1名校内导师和至少1名校外导师。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课程教学、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进行;专业实践应在专业实践基地完成;学位论文可与专业实践有机结合,同时进行。  

第九条 两年制研究生的培养流程  

1.拟订培养计划在第一学期内进行,导师组依据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实际,拟订个人培养计划,经培养单位审定,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培养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课程学习计划(所学课程、学分、学时、时间安排等)、专业实践计划、科研与学位论文计划等。  

2.课程学习在第一、二学期进行。  

3.分段专业实践可在课程学习中进行,集中专业实践一般在第三学期进行。  

4.论文开题答辩在第三学期进行,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一般应不少于六个月。  

5.学位论文答辩与毕业审核在第四学期进行。  

第十条叁年制研究生的培养流程  

1.拟订培养计划在第一学期内进行,具体内容同两年制研究生。  

2. 课程学习在第三学期前(含第三学期)完成。  

3.分段专业实践可在课程学习中进行,集中专业实践一般在第四学期进行(临床医学专业根据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进行)。  

4.论文开题答辩最晚在第四学期初进行,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一般应不少于十二个月。  

5.学位论文答辩与毕业审核在第六学期进行。  

第四章课程环节  

第十一条课程设置  

1.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的提高为核心。要充分反映本专业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2.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应用性课程。  

3.将课程与职业资格认证紧密衔接,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职业资格认证,将研究生获得职业资格认证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4.课程设置方案可参照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并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进行制订。  

第十二条课程教学  

1.课程教学应具有鲜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色,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  

2.课程教学应采取案例式、交互式和专题讲座式等多种教学方式,重视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专题讨论等。  

3.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要紧密衔接,重视拓展职业素质。鼓励开设行业知识讲座、职业道德等与职业发展相关课程,提高专业素养及创业能力。  

4.任课教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校内导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鼓励相关实践领域的专家参与课程设计、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指导。  

5.任课教师应选择合适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提倡教师根据专业特点编写讲义、教材或多媒体课件,鼓励出版教学用书。  

第十三条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1个学分为18学时。课程类型分为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及选修课。  

第十四条公共课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与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培养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安排。公共课的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  

第十五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应结合上课考勤、课程作业、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公共课英语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公共课政治考试成绩7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考试成绩7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专业实践环节  

第十六条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实践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十七条培养单位和导师应高度重视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在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的参与和指导下,整体规划,统筹协调,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为我校研究生提供长期、稳定的专业实践基地。  

第十八条专业实践基地应以满足专业实践需要为出发点进行建设,坚持“责权明晰、互惠共赢,动态管理、相对稳定”的原则,采取“学校指导、院系建设”的管理模式。各培养单位必须建立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能够满足专业实践需求的实践基地。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六个月的专业实践(在职学习研究生不少于两个月),专业实践环节总学分一般不得低于8个学分(在职学习研究生不低于2个学分)。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进入学位申请环节。  

第二十条专业实践必须是面向本专业类别或领域的实际工作,应注重实践能力、综合能力、职业素养以及创业精神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专业实践应遵循“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1.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学生进入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2.由导师结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3. 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意向,经培养单位同意,可自行联系单位进行实践。  

第二十二条专业实践考核  

1.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前,应在导师组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计划,提交《延安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  

2.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应撰写实践记录,记录实践的过程、体会和启示等,要培养收集资料、积累经验的习惯。  

3.专业实践结束时,研究生须提交《延安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记录与考核表》《延安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总结报告》以及相应的专业实践成果。  

4.专业实践考核由研究生自评、专业实践导师及实践单位的评价、校内导师的评价等三个部分构成。培养单位根据上述三个部分的评价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考核。专业实践成绩的评定采用等级评定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评定结果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章开题环节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强调应用性。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可以是项目策划、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案例分析、政策和法规建议等,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同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组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资料,确立研究课题,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答辩。  

第二十五条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研究的目的、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3.研究目标、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5.预期的研究成果和创新点。  

6.预期进度计划。  

7. 论文的基本框架。  

8. 参考文献。  

第二十六条开题答辩形式  

开题答辩以研究生汇报,专家组提问的方式进行。开题答辩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相关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二十七条开题答辩的结论,分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情况  

1.结论为“通过”的研究生,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2.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研究生,在3个月内完成修改,向专家组提交修改报告,审核通过则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如果仍未通过,则随下一级重新进行开题。  

3.结论为“不通过”的研究生,在3个月后重新开题,通过则进入论文写作阶段,不通过则随下一级重新开题。  

第七章科研与学位论文环节  

第二十八条科研训练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对研究生创新能力、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应用性课题或技术发明等科研工作。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相应必修环节且考核合格,方可进入学位申请环节。在申请学位时,研究生应达到本专业类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明确的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条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艺术作品等形式。  

2.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学位论文的规格和标准由培养单位参照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评审与答辩  

1.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通过后方可组织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办法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2. 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抽查制度,学位论文随机抽取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其中学校抽查5%-20%,各培养单位抽查不低于30%  

3学位论文的抽查本着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随机抽取,抽查名单由抽查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范围内公布。  

4.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校外相同或相关学科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1名为相关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研究生校外导师不得担任评阅人。  

5.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办法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6.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为相关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学分,完成专业实践,通过论文评审和答辩,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经延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十三条因学位论文检测、评审及答辩等环节而未到达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须在半年后至一年内提出学位申请,通过论文检测、评审和答辩,经延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九章激励与淘汰机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不断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体系,调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单位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制定工作及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的。  

5.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不服从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不参与专业实践的。  

7.明显表现出研究能力差,不适宜继续培养。  

8.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在课程环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予以退学:  

1. 所修课程累计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课程须随下一级重修,重修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学。  

2. 有一门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经重修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学。  

3. 同一学期内,累计有两门课程首次考核均不合格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首次考核均不合格的,予以退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环节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论文开题答辩结论为“不通过”,随下一级重新开题,结论仍为“不通过”。  

2.论文中存在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出现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情形,由培养单位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经20126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适用于2012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此前其他相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冲突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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