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2014-05-15 11: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与干部管理考核、教育培训工作相结合,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衔接,注意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党委、总支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机构规格、编制员额和领导职数进行。  

学校机关部、处、室一般设处级领导干部职数2个,因工作需要的处级单位可调增或调减领导职数;机关处级领导干部职数总量控制在机关处级机构数的2.5倍以内。  

学院一般设5个处级领导干部职数。其中,党委(总支)设2个领导干部职数,行政设3个领导干部职数,党委书记兼任行政副院长;因工作需要,学院可调增或调减领导干部职数;成立纪委的院级党委,一般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未成立纪委的学院,一般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检员。  

科级干部职数控制在上级规定的岗位限额内。  

 

第二章 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立场、信念坚定,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锐意改革、艰苦创业,实绩突出,经得起检验。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决策能力、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能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搞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不谋求私利。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能得到本单位大多数同志拥护。  

第八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担任科级职务一般应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业务管理岗的处、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由副处级提任为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副处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任为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由副科级提任为正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工作3年以上。  

(三)提任业务性较强的单位领导,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学院院长,一般应具有教授任职资格。  

(四)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的领导干部,一般要有2年以上担任管理工作职务的经历。  

(五)提任处级基层党组织或党委职能部门领导职务者,应具有3年以上党龄,并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提任学校工会、团委处级领导职务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需要。  

(七)初任处级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初任科级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校团委书记、副书记任职年龄及有关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提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者,在提任前一般应经过党校或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新提任领导干部必须参加组织安排的任职培训,并在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后方可正式任职。  

(九)符合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九条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拔使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定时间后,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重新担任或者提任处、科级领导职务。  

 

第三章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制度  

 

第十条学校管理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选任制、聘任制和委任制。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校工会主席和副主席、校团委书记等实行选任制,非选举产生的上述领导干部及党委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其他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一般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民主推荐、竞争上岗适用于在学校内部选拔,公开选拔适用于面向校内外选拔。  

第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岗位分类管理制度。学校设置的处级领导岗位分为业务管理岗位、“双肩挑”岗位和专职管理岗位。  

业务管理岗位是指学院的院长、业务副院长、业务单位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岗位,以及国家级、省级教学和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双肩挑”岗位是指按照学校岗位设置办法规定的业务性较强的部分机关处室处级领导岗位。这些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由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  

专职管理岗位是指除上述两类外的其他处级领导岗位,由符合条件的专职管理干部任职。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须将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的教学任务做出限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一)干部任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现职且因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处级正职在同一岗位上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同一单位正副处级职务连聘连任不超过3届。  

(二)学院、直属和附属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实行整体任期制。  

(三)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两届期满后,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实行轮岗交流;业务领导干部一般不再继续任职,学校为其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创造学习和进修等条件。  

(四)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2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不足2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职届数。  

(五)非选举产生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试任职务岗位职责,享受试任职务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党委会通过之日算起;不能胜任现职的免去现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任职满一年后进行综合考核,确属不称职的,按有关规定免职或降职。  

(六)在换届或调整时,由于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一届的干部,一般不再续聘任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在同一岗位、同一部门连续任职超过规定届数,且符合新岗位的任职条件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干部交流轮岗范围主要在校内党政机关各部、处、室和学院及其他业务单位之间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中进行;同时应积极推动校内干部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三)干部交流的重点是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基建、资产等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其中,部门正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6年的,必须交流;部门副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6年的,应当交流。  

(四)干部的轮岗交流与干部聘任、班子换届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进行。  

第十五条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实行处科级干部任期到届、年龄到界返回或退出制度。  

(一)领导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二)专职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年满58周岁,一般改任同级调研员,专职正副科级干部年满55周岁,一般改任同级协理员;其中,未满上述年龄但不能任满一届的,一般改任同级调研员或协理员。处级业务领导干部任职满2届后一般返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尚未到达退休年龄或不能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由校党委研究后安排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由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基本条件,安排专项工作。  

第十七条实行处科级干部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一)严重违犯纪律、规定,不宜继续任职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但又未提出辞职的。  

(三)拒不执行学校决定、决议,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任期内离开领导岗位时间较长的(不计寒暑假时间):  

——任期内无故离开领导岗位累计超过3个月;  

——个人要求,但经组织同意的国内外研修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人员,离开领导岗位超过6个月以上(此类人员回校工作后据本人申请和工作需要,校党委可另行安排领导职务)。  

(五)在试用期考核、任期内各年度考核、任期届满履职考核不称职率超过30%,经综合研判认定为不胜任现职职务的;考核结果较差,接近上述比率的,视具体情况对涉及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自行免职:  

——机构撤消;  

——学院及直属单位、附属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换届;  

——提任同一职务序列正职的原任副职职务;  

——到达退休年龄;  

——调离学校。  

除到达退休年龄者,上述情况免职的干部,不保留原领导职务待遇,仍在校工作的人员待遇按新从事工作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实行处科级干部辞职制度。校内适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三种情况。  

(一)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处科级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报送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报校党委审批。校党委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30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内予以答复。提出辞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本人继续留任的,不得辞职。  

(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处科级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任职务。  

上述情况辞职的干部,不保留领导职务待遇,待遇按新从事工作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实行处科级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从事工作岗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实行重要、关键岗位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采取定向推荐、公开招聘、自荐等形式进行。  

(一)基层党委(总支)换届,其书记、副书记人选由校党委组织工作班子进行推荐,本单位全体党员(或党代表)及其他相关单位党员(或党代表)参加推荐。  

(二)学院和其他业务单位行政班子换届,机关职能部门及其他岗位领导干部的调整,推荐方式和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校党委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以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二十四条 民主推荐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民主推荐继任领导干部的群众支持率一般应达到60%(含60%)以上,新提任领导干部群众支持率一般应达到30%(含30%)以上。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二十五条组织部综合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情况和分管校领导、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推荐、自荐情况,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后,向书记办公会汇报,确定考察对象。纪委对考察对象因涉及党风廉政问题而明确持否定意见的,不得列入考察名单。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六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领导职务的岗位职责,对其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全面考察,注重了解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过程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六) 负责考察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的汇报,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提出干部任用初步方案,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汇报,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与对象是:  

(一)考察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主管校领导、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机关党委(总支)领导成员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考察院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联系校领导、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分会主席、党委(总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其他科级干部及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职工。  

(三)考察业务单位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分管校领导、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以及服务对象所在单位有关人员代表。  

(四)考察必须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提任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由纪委做出廉政鉴定。对于考察过程中反映出影响任职的问题,需调查清楚。  

第二十九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决定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考察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  

(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三十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实事求是地撰写考察材料,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三十一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  

 

第六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  

党外人选,应当征求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酝酿程序为:根据考察结果,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研究提出干部调整、搭配意见,报请党委主管领导协商并提出任免建议,在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后,交由党委书记办公会酝酿。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和组织部长组成。会议在听取组织部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和搭配意见后,讨论形成酝酿结果。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或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人选,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报党委审批,必要时由校党委直接任命。校工会正、副职干部,校团委书记的选举结果经校党委行文批复后生效,并抄报上级有关组织,必要时由校党委直接任命。  

第三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部长、校纪委副书记等领导职务的任免,应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征询意见。  

 

第七章 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第三十七条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是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重要方式,主要适用于副处级以上岗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三十八条 干部任期聘任、班子换届一般通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公开选拔面向校内外进行,竞争上岗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另行规定)。  

选拔特殊需要的业务干部时,条件和资格可不受本办法有关规定限制,由校党委根据职位需要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等;  

(二)自荐报名;  

(三)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四)进行考试或述聘答辩、民主测评等;  

(五)书记办公会确定考察对象并组织工作组考察;  

(六)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拟任人选;  

 

第八章 干部任职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学校党委会议作出决定拟提拔的、通过公开竞聘和行政班子换届拟聘任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科级干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意见的应根据反映的具体情况由组织、纪检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向党委如实汇报,决定任职、暂缓任职或不予任职。  

第四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制度。  

(一)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由组织部协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宣布任免决定。  

——单位正职,由主管或联系校领导主谈,组织部参加。必要时校党委书记、校长亲自进行谈话。  

——单位副职、转任非领导职务及其他需要安排任前谈话的,由组织部主谈,单位正职协助,必要时由主管(或联系)校领导主谈或委托相关领导进行谈话。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  

——反馈组织考察结果,肯定工作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  

——转达校党委任命决定及有关意见,根据拟任职务的岗位特点,提出相应的要求;  

——提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明确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党务和群团组织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党委书记签署发文任命;行政岗位领导干部的任免,由校长签署发文聘任。  

第四十四条 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领导干部任免文件下达后,要及时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机关党政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分管校领导和组织部主持,学院及其他业务部门正职离任交接工作,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组织部主持;机关党政部门副职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组织部和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及其他业务单位副职领导干部的离任交接工作,由组织部和党委(总支)书记或业务单位负责人主持。科级干部的离任交接工作,由单位分管领导主持。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得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整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七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组织纪律,干扰换届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干部,按照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一)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犯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党委组织部在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任前公示等环节工作中,要充分征求纪委意见,必要时要联合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委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贯彻本办法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条学校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和上级组织、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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