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巡视工作暂行办法
2014-05-15 1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和逐步完善党内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97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开展直属高校巡视工作的意见》(教党〔2006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及其成员能力和作风建设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 校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校党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巡视组设组长、巡视专员,巡视组其他成员由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同意。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贯彻校党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向校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校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第十条 学校党委巡视组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 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 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 班子及班子成员作风建设的情况,包括廉政勤政的情况;    

() 遵守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的情况;    

() 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按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巡视组根据党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三条 巡视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二级单位。    

第十四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听取被巡视二级单位党委(总支)、行政的专题汇报;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二级单位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院(处)务会议等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十五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校党委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决定。      

第十八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按照党委的决定,将归口移交各党组织、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党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组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熟悉高教的基本规律;    

()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巡视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干扰巡视工作行为或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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