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延安大学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进行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修订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最新版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南京大学社会评介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5家机构分别编辑的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或大学学报(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主办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含增刊)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至少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论文者(论文字数:文科生不少于3000字,理工科生不少于2000字)。
本条款自2015届毕业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延安大学
2014
年3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