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根据《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陕政办发[2001]4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含学校钢印),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印章,院、系、所印章,学院党委、党总支、团委及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印章,学校各种业务专用章,校内各社会团体(各种协会、学会、联谊会等)印章及学校领导手写章(签名章)等。
第二章 印章制发和启用
第三条 印章的核定及制发
(一)校党委和校行政印章(含学校钢印)分别由中共陕西省高教工委和陕西省教育厅核定。
(二)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由使用单位填写刻制印章申请,并附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机构成立的文件,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党委、校长办公室制发。
(三)各种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社团组织(如各种协会、学会、联谊会等)印章,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党委、校长办公室制发。
(四)校领导手写章(签名章)的刻制,经学校领导同意,由校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核准,党委、校长办公室制发。手写章(签名章)由校领导亲笔书写,为长方形,可根据工作需要刻制中文或英文。
(五)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另制发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制发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式样,经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党委、校长办公室制发。
第四条 印章的换发及补发
(一)印章的印文磨损需要换发时,由使用单位填写换发申请,并于文尾拓具印模,标明制发日期,报党委、校长办公室批准换发。使用单位领取新印章时,将旧印章交回党委、校长办公室。
(二)印章损毁或遗失时,使用单位除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应填写补发印章申请,并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对失职人员的议处,送党委、校长办公室,经核定后,予以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遗失印章寻获时,须交回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五条 刻制各类印章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单位申请,拟写公函,经延安市公安局审批,凭延安市公安局批件到指定地点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或伪造印章。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定启用时间后,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重要印章要报上级备案。
(二)校内印章的启用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启用通知由学校领导或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接到启用通知后,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秘书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将作废的印章交回。取送印章按取送机密件对待。
(四)业务专用章的启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主管校领导批准。对外产生效用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在启用前应将启用时间、印章样式通知各有关单位。
(五)启用印章前应掌握识别真伪的方法。党委、校长办公室和受印单位都须把启用印章的相关材料和印模立卷归并永久保存。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校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单位、各部门的办公室是各单位印章的管理部门。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秘书、或指定人员是本单位的监印人员,负责本单位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建立印章刻制登记表,分门别类、分时段对所刻制的印章进行登记,拓具印模、样本、依序装订成册,以利管理。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以及分管领导应对本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不合规定、不符合手续的用印,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本单位领导或校党委、校长办公室报告。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十条 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各单位监印人员对本单位各类印章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委、校长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单位现有的各类印章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一条 主管、监印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
第十二条 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和党委、校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由省委高教工委、教育厅正式批准、刻制给予学校使用的,它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
(二)部门、单位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给各部门、单位使用,只能以单位或部门名义在学校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对外。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对超出学校授权范围或部门职责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校不负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当事者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专用印章是学校及各职能部门为履行某一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刊有专门的用途,不能代表学校或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四)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五)校领导手写章(签名章),属于机关或单位的公务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
第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用印须由专人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办。文件或材料需用印时,须履行审批程序,凡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能用印。违反此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监印人负责。印章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学校印章的使用,必须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用印申请单》,由所在单位领导、必要时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监印人填写用印登记表,凭学校领导或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字,经确认无误后,加盖学校印章。
(二)各院、各职能部门在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需要使用本单位印章,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员按规定用印。
第十五条 使用印章的范围一般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第十六条 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要看留存材料是否齐全。一般使用印章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公文、信函须保留有领导人签批的申请单和一份正式文件、材料;
(二)协议书、合同书须保留一份副本;
(三)毕业证书、荣誉证书等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样本,要逐一核对证书及名册的人数是否相符,并核查证书数量与名册的人数是否相同;
(四)若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十七条 每次用印要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使用带存根的公函或介绍信、证明信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公函连接线上,一处盖在机关落款处。
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要开具时,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批准,经办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后必须向学校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十九条 监印人员应定期整理留存材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整理,归档备案,对其中具有参考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正式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携带出机关或单位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各级领导不得私自用章。
第二十一条 监印人对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用印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销毁
第二十二条 单位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应即行停用并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宣布作废。停用的废印不得在原单位长期留存,要及时送交党委、校长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旧印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法人标志或行政效力,不能作为现行部门、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新印章尚未刻制,又工作急需使用印章,采用代章办法,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者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不能代章。
第二十五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帐。重要单位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分期妥善保管;对于一般单位或临时性单位,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予以集中,定期销毁;领导个人手写章(签名章),退还本人。
第二十六条 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销毁时要由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此前及各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