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信访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信访工作原则:
(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答复和解决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按单位、按职责范围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三)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问题。
第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各学院、各单位对信访人直接向本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首问负责;对由校领导批转以及经信访办转交的、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按本细则规定受理、办理和答复信访事项;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牵头单位由校领导批示。
第四条 学校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信访工作中因未认真执行本细则的规定激化矛盾或因排查化解不当造成集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并对其单位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学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各学院、部、处级单位每季度要排查一次,并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采取疏导、协调、交办、督办、工作建议等方式予以化解。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设立延安大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信访工作,并研究处理复杂信访问题。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各学院、各单位确定信访工作负责人和信访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负责人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落实上级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检查我校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指导我校信访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各学院、各单位的信访职责:
(一)直接受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校领导批转的和信访办公室转交的信访事项;
(三)将信访办理结果书面答复;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定期排查矛盾,及时予以化解,并按期将排查结果上报学校;
(五)研究分析本单位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在政策制定中,减少信访事项发生。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校领导、信访办或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到相应的单位或信访办提出;采用走访形式向校领导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应在公布的校领导接待日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答复意见。信访办公室可根据来访问题和情况,召集有关单位现场接待来访人员,解决来访问题。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答复、复查
第十二条 信访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校领导或有关单位,校领导批示后,由信访办公室按照领导批示和职能分工,转送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接到转来的信访件后,于本单位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办结后,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并将信访件返回信访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学院、各单位接到群众来信后,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信访办或应受理单位;
第十四条 各学院、各单位受理信访事项后,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办结,并答复信访人。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联名信可向来信中指定的联系人或代表答复,对于匿名信一般不予答复。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信访请求;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内容。
(五)对突发性集体上访事件,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非正常信访
(一)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意见又不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和非正常上班时间上访的。
(二)不遵守信访秩序,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三)煸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正常上访活动,在学校机关蓄意闹事、静坐、示威,呼叫、散发带有诬蔑性、攻击性口号和传单,或张挂横幅标语的。
(四)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围堵、冲击机关,制造动乱或流血事件的。
(五)信访人有自杀、自残倾向和行为的。
(六)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上访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的来访者,视情节交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下发的《延安大学信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