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保密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10月1日修订颁布实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保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保密的原则,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负责全校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
第六条 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工作管理权限和职责,在学校保密委员会指导下,管理本部门和业务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定密
第八条 保密范围
(一)学校及各单位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尚未公布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来源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
(三)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公务活动等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四)本规定所指各类秘密事项,包括一切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各类载体也包括使用、管理和保守这些事项、载体的各种行为。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主要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载体和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第九条 密级划分和确定
(一)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定密的基本程序是,先由承办人根据定密权限,对照《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定密(包括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具体意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保密办审核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三)每年应对所产生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进行审核,除需要按原密级管理的外,应当及时变更密级、解密。
第十条 不得擅自公开的内部事项
(一)党委会和校务会等重要会议不宜公开的事项。
(二)学校干部调整、人事安排、机构设置等事项。
(三)职工档案信息、党团员发展、各类统计资料。
(四)学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资料等。
(五)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文件保密与管理
第十一条 文件收发
(一)收发党政机关文件、电报和密级资料由保密办公室负责。
(二)收发文件、电报和密件,要逐件核对,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三)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保密办登记保管。
第十二条 文件印制
(一)校内制发涉密文件时,必须根据文件的内容对照《保密范围》标明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范围及印数。
(二)各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根据《保密范围》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保密办审批。
(三)涉密文件的底稿,印制清样与正式文件一同保管,由本单位立卷归档。
(四)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密件。
(五)印制涉密文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份数,不得超数留存,印制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泄露文件的内容。
第十三条 文件的传送
(一)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秘密件的须经校保密办公室主任批准,携带绝密件须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两人以上同行,共同负责,携带的密件须放置公文包 (箱)内妥善保管,到达目的地后交当地单位保密办代管。严禁携带密码电报外出。
(二) 凡涉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通讯传递。机要员在递送涉密文件时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并做到文件不离身。不得带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或到公共场所,不得私自拆阅文件,不得委托他人代转文件。
第十四条 文件的阅读与管理
(一)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的阅读和传达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处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向规定阅读和传达范围外的人员传播。
(二)阅读涉密文件须在办公室内进行。学校领导的阅文由保密员送阅。送阅文件必须做好登记,以便核对。阅文人阅毕须在传阅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送阅的文件原则上必须当天退还保密办。其他干部的阅文原则上到保密办阅读。
(三)确因工作需要暂时借阅、阅办的密件,必须按阅读的范围借阅、办理借阅手续,阅办完及时退还。绝密件、密码电报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才能借阅,并于当天退回。借阅的密件不得擅自转借、传阅、复印、翻印和摘抄。
(四)会议制发的涉密文件、资料,应标明密级、严格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办理。文件要编号、登记后分发。应收回的文件,散会时如数收回处理,需要留用的文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五)会议翻印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会后收回。
(六)凡有保密内容的记录本,用后按保密件处理。
第十五条 文件的复制
(一)严禁复印绝密件和密码电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绝密件和密码电报以外的密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密件的复印由保密办统一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翻印。涉密文件、资料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履行登记、清退、销毁等手续。
(二)严格登记制度。在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时,严格登记文件、资料的名称、批准人、复制份数、复制时间、复制人、送制人等项。
第十六条 文件的清理移交、销毁
(一)销毁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校保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指定二人监销或送交市保密局指定单位销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不准将密件作废品出售。
(二)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密件清退制度。对涉密或内部文件、资料、物品等,每季度要清理、核对一次;每年六月底以前对上半年的文件、资料、物品等进行彻底的清查。
(三)严禁将涉密或内部文件、资料、物品等出售给废品回收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出售或收购上述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立即劝阻,并及时向公安和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四)管理密件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替工作人员办理移交手续,调离人员不得带走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有关记载凭证必须妥善保存。
第五章 通讯工具使用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在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禁在使用移动电话和无保密措施装置的座式电话时谈论国家秘密。
(二)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移动电话和座式电话上接收或发送涉密文件、资料。
(三)在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接待来访人员,接待人员应提醒来访者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因特殊原因带入的移动电话应取出电池。
(四)凡学校召开的涉密会议,与会人员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五)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六)使用其它带有发射装置而又无保密措施的无线通信工具,也应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六章 涉密存储设备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涉密存储设备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涉密存储设备是指以磁介质、电磁信号或光电刻制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活动硬盘、U盘及光盘、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涉密存储设备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应在有一定保密安全防护措施的工作场所内使用。
(三)涉密存储设备的保管存放场所,应符合保密要求,严禁随意存放。机密级以上的,应保存在本单位有专人管理的保密文件柜或保险柜中,未经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四)涉密存储设备及其中所存涉密信息的收发、传递应按学校保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特殊情况确需随身携带涉密存储设备的,须经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批准,明确责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涉密存储设备在携带过程中,应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不得携带涉密存储设备出国(境) 。
(五)涉密存储设备中的文件、资料的复制,严格按照学校保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复制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六)已记录过涉密内容的涉密存储设备的维修,应有专人全程监督,防止泄密。
(七)严禁涉密存储设备改作他用,不再用于存储涉密信息或报废处理时,使用单位必须将其移交校保密办,登记备案,并及时按规定销毁。报废涉密存储设备,应按涉密文件的销毁程序进行。
(八)涉密存储设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章 保密要害部位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涉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包括铁门、铁窗、铁柜、灭火器、报警器等),上下班必须注意关好门窗,锁好文件柜。
第二十条 涉密文件、内部参阅件、资料、图表、刊物等均不得压在玻璃板下或挂在墙上或堆放在桌上。
第二十一条 单位印章必须有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不得随便乱放,不得在空白纸、空白介绍信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节假日前后加强对涉密部位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严格值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宣传教育培训,使其掌握保密知识技能,涉密人员须与学校保密委员会、用人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涉密人员离岗前应与学校保密委员会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并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八章 保密工作奖惩
第二十四条 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法纪,保密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凡能及时揭发、纠正他人违反保密制度行为,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党和国家损失者;凡不顾危险,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坚决斗争者,均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因违反保密制度或擅离职守造成失、泄密事故者,均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在此之前印发的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