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7-02-16 15:13  

延安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对口支援、双拥共建、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学院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费用在学校接待费中报支;各部门的公务接待由本部门负责,报本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费用在接待单位经费中报支;各学院的接待由本学院负责,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费用在学院经费中报支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单位要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校领导到基层调研、参加活动不得接受宴请,校内各部门之间不得相互宴请。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根据公务接待范围,严格审批程序,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一律合并接待。

    第八条 各部门、学院的公务接待活动,确需邀请校领导参加的,需提前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联系,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校领导出席,接待产生的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各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含电子屏幕),不献花,不铺设地毯,不组织师生迎送。

    第十条 校内考察调研活动,要严格控制校内陪同人员,一般为 2-3人,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各考察点负责同志均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陪同随行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校内接待场所或协议酒店。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院士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二级教授以上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干部、三级教授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标准(不高于):套间680元∕间、单间350元∕间、标间300元∕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盘。

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由于特殊情况,确需接待单位承担住宿费用的,由接待单位书面申请,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应当按有关规定标准安排接待对象自行用餐。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1接待标准执行每人每餐90元以内。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不重复陪餐。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突出地方特色,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应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选择合适的就餐地点。

工作餐原则上在接待对象的住宿场所和校内安排,确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减少工作用车。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经办人、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七条 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包括公函、财务票据、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结算。

接待费结算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标准超出接待对象差旅或会议费标准的差额部分,或需要减免住宿、餐费等有关费用的,接待单位须提供情况说明,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但应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八条  对于邀请校外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的,由校内邀请单位出具具有公函性质的邀请函,作为报销凭证之一,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公务接待情况应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由纪委、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外宾接待事宜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14)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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