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
自出台《延安大学督查工作制度(试行)》(延大党办发【2014】34号)以来,督查督办工作总体进展良好,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及时反馈督办事项、不按时办结督办事项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查督办的工作任务
1.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2.学校领导同志的批示,省委高教工委、教育厅有关领导机关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以及上级其他机关转来的文件的贯彻落实。
3.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校长专题会或学校领导决定交各学院、各单位办理的重要事项。
4.各学院、各单位主送学校党委、行政需要答复、批复、征求意见的有关督办的公文和事项。
5.各学院、各单位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书的进展情况。
二、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和基本程序
1.督查督办工作分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三种基本形式。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
2.督查督办工作分为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通报和归档等环节。
三、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两办将定期通报督查督办工作事项,并将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学校目标考核,作为各部门和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问责制。
1.对工作落实迅速、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表扬。
2.对工作落实不力、效果较差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落实。
3.对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责任单位承担该落实任务的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4.对因工作不落实、不尽职、不尽责,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