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2018-03-10 16:18  

延安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厉行节约和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努力降低学校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制度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  

因公出国(境)经费是学校教职工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学校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是学校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各类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 校内各部门、各类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开支,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坚持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学校各部门应当强化领导责任制,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对“三公”经费预决算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学校在每年编制预算时,应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建立因公出国(境)先行审核制度,明确出访任务与目标,严格出访任务考核,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对未完成出国(境)出访目标任务、且考核不合格的,应责成出访人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各教学单位选派教师出国(境)执行因公出访任务,根据出访人的经费申请,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等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准,并提出意见,由国际处办理出访手续。

国际处应结合学校重点工作合理安排,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严格控制出国(境)时间,杜绝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和照顾性出访。

第七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相应的审批经费中列支。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相关职能处室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厅级)、《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和《延安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处级及以下)、正式发票以及费用清单,按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经费支出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公车编制进行车辆的更新和购置。公务购车经费不得超出预算安排,不得动用其他项目预算经费用于公务购车支出。  

第十一条 更新和购置车辆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采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按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选用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 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不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尽量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对车辆修理实行责任到人、专人管理、定点维修。坚决杜绝不必要的浪费,尽量降低车辆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实行财务单独列项和单车费用定额核算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并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六条 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无明确保障任务时,必须按规定定点停车。  

第十七条 加强公务用车资产的管理。  

 

第四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进一步完善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外事接待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陕教财办〔20142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或邀请函安排)。  

每一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实行接待费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标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或随意提高接待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不得提供香烟、酒水以及用公款购买礼品,控制陪客人数,严格申报审批程序,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校内各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消费实行“一事一结”,不得转移经费开支渠道。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三公”经费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签字核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负责“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定期公布学校及各部门 “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及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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