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2018-05-07 10:00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4]24号)、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陕西省机关事务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陕教保办[2015]12号)和延安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延大校办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几个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函接待制度

接待任务必须具有派出单位的接待公函和审批手续(附件1),确属紧急任务的,由向接待单位提出接待要求的部门及时补齐手续。

对于邀请校外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的,由校内邀请单位出具邀请函,作为报销凭证之一,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

二、实行接待清单制度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责任人审签。接待清单格式可参照校办接待清单(附件2)。

三、住宿安排

接待住宿应该严格执行中、省及我校有关差旅、会议管理的规定,在定点接待场所或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优先安排在校内接待场所或协议酒店。

住宿标准为:省部级干部、院士标准为680元/晚;厅局级干部、二级教授及以上人员标准为350;处级干部、教授及以下人员300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盘。

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理,由于特殊情况,确需接待单位承担住宿费用的,由接待单位书面申请,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四、餐饮安排

公务接待餐饮应当按有关规定标准安排接待对象自行用餐,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自助餐。工作日午餐原则上不提供酒水。不在旅游景区内用餐。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的日常用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二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三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的工作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不超过200元,二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80元,三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60元。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工作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不超过180元,二类接待不超过160元,三类接待不超过140元。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不重复陪餐。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突出地方特色,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酒水,应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选择合适的就餐地点。工作餐原则上在接待对象的住宿场所和校内安排,确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餐饮场所。

五、车辆安排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减少工作用车,校内考察活动尽量步行。

六、来宾交费

积极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住宿费用收取标准参照我校差旅管理办法执行。餐费收取标准为:在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用餐的每人每天50元(早餐10元、午餐20元、晚餐20元),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用餐的每人每天25元(早餐5元、午餐10元、晚餐10元)。车费收取标准为:市区活动每人每天25元;使用接待用车跨市(区)活动的每人每天60元。我校人员到省外出差的按照当地收费标准交费,当地未明确收费标准的参照我省收费标准交费。

七、费用结算

国内公务接待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具备条件的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附件:1.延安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

         2.延安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校长办公室  财务处         2018年1月5日

 

附件【附件1:延安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2:延安大学接待费用清单.xls已下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