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安大学党务公开暂行办法
(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办,各院系、各单位:
《延安大学党务公开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2018年第12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
2018年7月22日
延安大学党务公开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全校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更有特色、更有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党的组织、党委职能部门。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更有特色、更有水平”大学建设中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校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委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
(一)党委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学习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委高教工委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全校性党务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形势政策教育工作、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情况;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情况;延安精神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主题党日”活动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委班子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委会等情况;班子成员教育培训情况。
(五)干部任免、管理和考核情况。干部选拔任用、上挂下派锻炼,“三项机制”执行等情况;干部考核奖惩,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服务师生、群众情况。接待师生、群众来访,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学院制度、联系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等情况;“双代会”筹备召开等情况;走访、慰问师生职工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纪委应当公开内容
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情况;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及执行财经法规制度情况;落实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党风廉政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情况。
第七条 二级院系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的情况,本单位党组织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执行、年度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形势政策教育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一院一品”品牌工程建设等情况。
(三)本单位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本院系党组织领导班子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党政联席会议等情况。
(五)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党委职能部门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务工作情况。
第九条 除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群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相关党组织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党务公开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条 下列党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二级院系党组织、党委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学校更有特色、更有水平大学建设所涉及的党务工作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学校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全校公开;
(三)各二级党组织、各党委职能部门的党务工作,在本院系、本部门公开;
(四)涉及特定校内二级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根据内容和范围,可采取相应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应通过召开党内会议、文件、简报和党组织活动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向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学校网站、二级单位网站、两微一端、宣传栏、电子屏等形式公开。延安大学网站是学校面向党员、职工和社会开设的主要的党务信息公开网站。
第十三条 对于文件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应长期公开;对于一定时限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信息应定期公开;对于为党员、师生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信息,应根据进展情况逐段予以公开;对于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即时性工作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具体时限要求依据学校党务公开目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党员、群众可按有关规定向基层党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可以不作公开,但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原则上,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纪委、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党委宣传部、学工部、工会、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务公开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须根据自身职责负责本院系、单位网站相应栏目的维护和公开信息的更新,具体分工依据学校党务公开目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要将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将党务公开工作职责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切实将公开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党务公开作为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党委办公室和纪检部门负责党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成果转化等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学校党务公开制度,选择并创新行之有效的公开形式,将本级党组织的党务工作向本单位党员、群众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暂行办法》(延大党发 [201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