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机要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机要文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机要文件的效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实施意见》、《延安大学保密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办公室履行对全校机要文件的统一管理职能。机要室负责指导、管理全校机要文件的传递工作;各职能部门、学院对签收的机要文件实行管理。办件类涉密文件由机要室送达有关单位,有关单位签收后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归还;阅件类涉密文件须本单位机要文件管理人员亲自领取并于五个工作日之内归还机要室。涉密文件确因工作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归还,须向机要室报告说明。机要文件的运转和保管要确保安全、保密。
第三条 各单位、学院应选派政治可靠的中共党员管理机要文件。选派机要文件管理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并在机要室备案。机要文件管理人员要立场坚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遵守保密纪律。机要室对新上岗人员应及时进行保密业务培训。
第四条 各单位、学院机要文件管理人员更换时,须及时报备机要室。办理交接手续时,将自己所保管的有关涉密文件、资料移交接替工作的人员,当面清点,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第五条 机要室要严格机要文件签收制度。签收机要文件要逐件清点,重要文件要逐页查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特急件和急件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第六条 凡参加会议带回的机要文件、资料,个人不得保存,须第一时间移交机要室处理,移交时要履行移交手续。
第七条 机要文件管理人员接收机要文件必须在机要收文本上登记。登记文件需将时间、顺序号、来文机关、来文号、标题、件数、密级等分类逐项登记清楚。机要收文本按保密文件管理。
第八条 学校接收到的机要文件,由机要室负责传阅。传阅文件由机要员直送,不得横向传递。要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范围传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要严格履行登记、注销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急件要及时处理,避免积压延误。文件传阅、办理完后,应分类存入专用文件柜,以备查找、归档和销毁。
第九条 阅读机要文件应在办公室进行。严格按规定范围阅文,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不得从文件夹中抽取、留存文件。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机要室借阅相应级别的文件。借阅机要文件要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借阅机密级以上的文件须经党办负责人批准,借阅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第十一条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省级各民主党派正副主委可到机要室查阅地师级有关文件;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政协常委、学校各民主党派正副主委可到机要室查阅县团级有关文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可到机要室查阅与专业相关的文件;享受地师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同志除在离退休办公室阅文外,也可在规定时间到机要室查阅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机要文件阅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的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情况发生。不得携带机要文件回家阅读、游览参观、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禁止通过互联网、传真机、手机等一般媒介或普通邮政传递机要文件。一旦发生文件丢失或泄密事件,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为个人需要摘引机要文件的内容。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利用密级文件和内部资料为公开报刊撰写稿件。在对外交往中需要提供内部文件、资料时,必须征得制文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绝密级文件和发文部门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秘密文件资料,需由校保密办批准,由保密办统一复制,加盖“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国家秘密载体复制专用章”,并履行登记、签收、清退手续,复制件按原件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机要文件的回收处理由机要室负责。各单位和个人阅办完毕的机要文件、资料必须及时向两办机要室清退,由机要室登记并经党办负责人批准后,年底统一送省或市国家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机要文件自行销毁或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六条 《中办通讯》、《内部参考》等标有“内部资料”字样的资料需妥善保管,不得私自留存销毁,年底由机要室统一登记造册送市保密局销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